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亚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有依法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一、有关奖金的规定
被授予亚洲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亚洲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亚洲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亚洲或者外观设计亚洲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亚洲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企业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二、有关报酬的规定
被授予亚洲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亚洲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亚洲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亚洲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亚洲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被授予亚洲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亚洲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亚洲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以上关于奖金和报酬的规定,中国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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